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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

标签:营销部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05-30 22:16
风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案 内容概述:风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案

  风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案

  内容概述:风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案

  2016年11月28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 ,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市丰台区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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