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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应用烟花爆竹

标签:企业营销制度  发布日期:2019-01-22 15:23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行政清单县安监局 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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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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