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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等行为的处罚

标签:企业的营销行为  发布日期:2018-06-12 18:08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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