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市场营销 >

对药品零售企业不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处罚

标签:企业的营销行为  发布日期:2018-06-12 18:08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行政清单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药监局令第26号)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 第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行政清单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药监局令第26号)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

  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药监局令第26号)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

  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全文在线阅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文章
共有人强势围观,期待你的评论!评论区
小提示: 本站的评论不需要审核,即发即显,有什么话你就尽管说吧,但不要过激哦,以免遭跨省处理!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匿名评论
最新评论
最近更新
热门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