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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际营销案例  发布日期:2019-09-11 06:54
某年5月A公司向B公司发卖货值为6.5万美元的商品。5月20日,B公司做为出票人向A公司开出以C银行为付款人,A公司为收款人的性昂首定日付款的汇票,金额6.5万美元,付款日为7月20日。... 某年5月A公司向B公司发卖货值为6.5万美元的商品。5月20日,B公司做为出票

  某年5月A公司向B公司发卖货值为6.5万美元的商品。5月20日,B公司做为出票人向A公司开出以C银行为付款人,A公司为收款人的性昂首定日付款的汇票,金额6.5万美元,付款日为7月20日。...

  某年5月A公司向B公司发卖货值为6.5万美元的商品。5月20日,B公司做为出票人向A公司开出以C银行为付款人,A公司为收款人的性昂首定日付款的汇票,金额6.5万美元,付款日为7月20日。6月10日,收款人 A公司将汇票背书让渡给D公司,7月5日D公司再背书让渡给E公司,E公司于到期日向C银行做付款提醒遭到拒付,E公司及时做成证书并通知了全体前手后,想出票人B公司行使逃索权,单B公司以收到的货色取合同不符为来由付款。试问:B公司做法能否有理?B公司的准确处置方式是什么?

  展开全数B公司做法没有理——由于,汇票是无前提的付款号令,且对于E公司做意持票人,当付款人兑付票款的环境下,该汇票的前手曲至出票人都必需承担对善意持票人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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