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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

标签:医药企业营销管理  发布日期:2017-12-29 16: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风险控制等情况通告如下: 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木榨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风险控制等情况通告如下:

  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木榨菜籽油(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或批号:2017-03-23,标称生产单位: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黄山市休宁县东临溪镇芳口村)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依据GB 1536-2004《菜籽油》、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企业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被抽检批次木榨菜籽油系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该批菜籽油酸值超标且假冒了厂名。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共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菜13.5公斤,进货单价19元/公斤,销售单价为49.8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672.30元,违法所得415.80元。立案时已全部销售。

  由于该产品属于网店销售产品,是订单生产销售形式,因此在县局调查时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分别在厂区大门处和怡兴农业网页—新闻中心—企业动态一栏上发布了召回公告,公告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

  黄山市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30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41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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