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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励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签:企业营销技巧  发布日期:2014-11-06 21:45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励应按上述文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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