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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版电话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标签:营销管理方案  发布日期:2014-07-30 11:26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4月17日发布了新版的《暂行办法》。 根据新的办法,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条件。 新版的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为办法全文: 电话销售管理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4月17日发布了新版的《暂行办法》。

  根据新的办法,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条件。

  新版的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为办法全文:

  电话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话销售行为,市场秩序,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 电话销售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客户端等方式销售。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电话销售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电话销售福利、体育业务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组织销售工作。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福利、体育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电话销售业务。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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