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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

标签:销售管理制度大全  发布日期:2019-05-26 18:56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修改和重新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有关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现就实施《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修改和重新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有关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符合《销售办法》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并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二、本施行以前受理的尚未完成注册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销售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者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五、基金销售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该按照《销售办法》的有关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第三章的审慎选择支付机构,并填写《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表》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拟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三章的相应条件,并填写《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该按照《销售办法》第四章的进行备案。

  九、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相关事项备案表格可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下载。各机构进行业务资格注册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完成电子报送,并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同内容的书面正本材料1份;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进行上述第四至第八项备案事项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电子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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