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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邮类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

标签:销售人员的管理  发布日期:2018-12-18 10:07
为进一步规范银邮类机构保险代理行为,提高银邮类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监局决定加强对银邮类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监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各银邮类机构要强化对所辖网点人员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确保

  为进一步规范银邮类机构保险代理行为,提高银邮类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监局决定加强对银邮类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监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各银邮类机构要强化对所辖网点人员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确保所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全部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2012年5月31日后,银邮类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100%持证上岗。

  二、 各银邮类机构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过期的,应集中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换发。2012年3月1日开始,《资格证书》须在到期前30日内申请换发,过期不予换发,持有人须重新考取《资格证书》。

  三、 2012年下半年,保监局将对银邮类机构是否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银邮类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否持有《资格证书》进行专项检查,对两证不全代理保险业务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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