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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月施行

标签:市场营销管理方案  发布日期:2017-10-27 10:21
市场内的商户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货物是否均有进货凭证,来源是否清晰等等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全健康。按照食药总局最新发 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市场内的商户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货物是否均有进货凭证,来源是否清晰等等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全健康。按照食药总局最新发 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发现食用农 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 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同时,明确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销售未按进行检验的肉类,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 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拒不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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