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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乐金广告

标签:品牌策划方案  发布日期:2017-06-0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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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广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乐金广告有限公司、乐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东金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李东升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粤0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8607975.48元;二、被告二广州乐金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三乐东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广州东金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五李东升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一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广州乐金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三乐东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广州东金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五李东升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一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5045元,均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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